有關學生自行參加各項非學校舉辦戶外教學或活動應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說明:
一、有鑒於近日新北市發生自然體驗營活動意外事件,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
並透過各項管道加強向學生及家長進行安全教育宣導,以避免遺憾再次發生。
二、相關安全教育宣導,說明如下:
(一)選擇合法主辦單位:主辦機關應立案合法,具備舉辦相關活動之資格。
(二)評估場地安全:舉辦活動時應預估人數選定活動場地,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室內外活動場地應選安全無虞之處所、檢視人身安全維護裝備,
並隨時注意參加人員之身體狀況。如場地靠近水邊,應考量是否有救生員,並配有
救生設施;如搭設舞台、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
(三)注意活動器材安全及合法性: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慎選,如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
應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另應避免使用火把、爆竹煙火以及易釀災害之器具。
(四)活動配有專業人員:辦理活動應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專業之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教學活動全程擔任指導與安全維護工作。
(五)注意交通往返安全:留意前往活動場域之交通方式,應租賃五年內合格車輛及司機,並於搭乘前進行逃生演練。
(六)辦理活動相關保險:主辦單位應配合教學活動型態辦理相關保險,並檢視其理賠完整性。
(七)注意戶外水域安全:從事戶外戲水時應注意防溺 10 招、救溺 5 步及 4 不要
(不逞強、不去危險水域、氣候不佳不從事戶外活動、不在無防雷設施避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