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對象:臺南市教育會會員入會兩年以上者之子女。
二、申請資格:國中以上學業(智育)成績(國中為學習領域總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者。
三、檢附資料:
(一)申請單。
(二) 113 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副(影)本,加蓋原學校教務處印戳一份,或成績證明一份(須註明有關學科成績)。 113 學年度上下學期分數合計後平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以 GPA 成績,請檢附百分數對照表
(三)申請人子女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來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