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該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略以:「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
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請各校配合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影本、制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全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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