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壹、依據「臺南市 110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辦理。
貳、為鼓勵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培養良好品格情操,透過公開表揚方式,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以落實五 育均衡、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參、重要內容如下:
一、給獎對象:本校 110 學年度畢業生。
二、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 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三、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各校該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本校畢業班 3 班,除各班推舉 1 位畢業總成績最高者為市長優學獎外,其餘 6 個名額由校內市長獎給獎審查委員會進行積分審查後,決定各領域分配名額及獎項。
(二)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且不與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和家長會長獎等重複領取為原則。
(三)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四、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其餘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 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 (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或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八)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可得 1 分,獎狀採計至第 6 名止。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3 目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第四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分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3、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無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第四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四分之一給分,個人累積積分最高以 5 分為限。
(2)團體獎部分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九)得獎名次非以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十)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五、各校應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主任。
六、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肆、 本校依據「臺南市 110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擬定審查日期:
(一)5 月 2 日-20 日開放班級市長獎收件申請,由導師進行初審作業
(二)5 月 23 日學校召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進行市長獎複審及補件作業
(三)6 月 7 日-8 日進行畢業考,採計國小總成績進行市長優學獎及其他市長獎決選作業
(四)6 月 13 日前公告市長優學獎及其他市長獎名單
伍、有意申請市長獎獎項者,請洽畢業班導師拿取積分審查表。
(一)附表為得獎名次對照表,對名次對照有疑義者,須自行出示原始比賽計畫或秩序冊佐證。
(二)獎盃或獎狀需有得獎學生姓名,兩者兼具者只能擇一採證,未登錄學生姓名者,須自行出示原始比賽計畫公告之成績佐證。
(三)各類市長獎申請表格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