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3-20 | 點閱數: 23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陳麗如
電話: 06-2991111#1249
電子信箱:liju1001@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23340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233408A00_ATTCH1.pdf 、 0233408A00_ATTCH2.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E 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業經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重點臚列如次: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現職教師縣外介聘作業相關事宜及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之科、類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現職教師申請介聘積分採計項目及積分計算基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達成介聘教師之聘任與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懲處及各該介聘失其效力之後續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四)明定現職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及其例外規定;另配合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增列現職教師申請介聘消極條件。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將「公立幼稚園」,修正為「公立幼兒園」。(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學(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課程發展科、本局特幼教育科(含附件)、本局督學辦公室(含附件)

:::

English tran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