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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06 | 點閱數: 227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李慧文
電話: 06-3901204
電子信箱:dolo3216@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5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448405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本市有意介聘至桃園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倘成功調入應知悉事項,惠請轉知貴校所屬教師,如欲申請 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桃園市服務者,宜慎選填志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5 月 5 日桃教小字第 10400309071 號函辦理。
二、考量人事公平與特殊專長資格教師需求條件,爰有關經本 104 )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桃園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規範如下:
(一)英語專長教師:應在介聘學校普通班實際擔任英語教學任教滿 3 年,始可申請介聘或轉任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二)專任輔導教師:應在介聘學校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6 年,始可申請參加市內(外)專任輔導教師介聘;並應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10 年,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意後,始得轉任為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國立臺南啟智學校、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副本:本局學輔校安科、本局課程發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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