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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02 | 點閱數: 243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郭憲銘
電話: 2991111#8968
傳真: 2955811
電子信箱:boned@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98908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及銓敘部原函影本 1 份(0989087A00_ATTCH1.pdf 、 0989087A00_ATTCH2.pdf)


主旨: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9 月 3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29865 號函轉銓敘部 104 年 9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15378 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於 104 年 9 月 8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94 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 33 日(按:病假 28 日及事假 5 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解釋,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三、另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有關女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生理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即女性教師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 35 日(按:病假 28 日及事假 7 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四、檢附教育部及銓敘部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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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tran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