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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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李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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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038055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380555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屏東縣政府修正「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如附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5 年 4 月 11 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學字第 10511032800 號函辦理。
二、原 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ㄧ年給二分」審查參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ㄧ項,惠請協助將修正後「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轉知所屬教師。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臺南啟智學校、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副本:本局特幼教育科(含附件)、本局人事室(含附件)、本局課程發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