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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10 | 點閱數: 22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郭憲銘
電話: 2991111#8968
傳真: 2955811
電子信箱: boned@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46753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467537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5 月 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901226 號函辦理。
二、查 102 年 4 月 22 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次查教育部 92 年 7 月 8 日台人(二)字第 0920094885 號書函轉銓敘部 92 年 6 月 20 日部銓五字第 0922242330 號書函規定略以:「......查銓敘部 87 年 8 月 20 日 87 台甄五字第 1653602 號書函規定略以:『以公費出國進修,嗣後須履行返國服務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綜上,公務人員之配偶無論是否為公務人員,如通過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其均得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茲以公務人員之配偶,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為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美國研究 1 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本案經參酌前開法令規定,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四、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 1 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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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tran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