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 102045634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遇有人員職務異動或離退時,務請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落實業務交接(代),避免公務延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第 85 次各局處協調會指示事項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各級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應就其所管財物或事務等編造移交清冊,並於限期內妥慎移交,如有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則移送懲戒。爰請各機關於人員離職、科室間(內)職務調動、請假、留職停薪、職務代理期滿等各類異動時,均應確實辦理業務交代事宜。
三、另為貫徹業務交代,本府各機關學校臨時、約聘僱人員離職時,亦比照編制內人員離職手續,辦理業務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