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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校公告 | 2012-04-06 | 點閱數: 663

 

臺南市坔頭港國小應屆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一、依據: 101.3.29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應屆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辦理。
二、主旨:為鼓勵本校應屆畢業生注重多元價值與人格情操的培養,凡在某方面有具體事蹟之表現傑出畢業生,可獲頒市長獎。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坔頭港國小
五、給獎對象:本校應屆畢業生
六、給獎總名額:本校 2 位(本校畢業班只有一班 10 人以下取 1 人、 11 至 20 人取 2 人, 21 人以上取 3 人),且不得重複給獎予同一人。
七、給獎項目及評定標準如下:
()市長優學獎:1 位,依畢業總成績最高者。畢業總成績依台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成績計算低年級佔百分之十、中年級佔百分之十五、高年級佔百之二十五)
()以下獎項依學校實際狀況,擇優取 1 位給獎。
1.市長語文獎:該生在語文領域方面(國語文、英語文、鄉土語言及其它語言)有傑出表現者。獎項之積分為語文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乘以百分之四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六十後之合計數。
2.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二個領域各佔百分之五十之合計數。該學習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乘以百分之四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六十後之合計數。
3.市長藝術獎:該生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及音樂、美術及表演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獎項之積分為藝術與人文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乘以百分之四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六十後之合計數。
4.市長體育獎:應通過體適能檢測銅質獎以上且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及運動、競賽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學習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乘以百分之四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六十後之合計數。
5.市長嘉行獎:應至少參加 12 小時志工服務且在綜合活動領域、日常生活表現及敬師孝親及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綜合活動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乘以百分之四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六十後之合計數。
6.市長勵志獎:該生為處於逆境且服務奉獻、足堪表率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綜合活動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乘以百分之四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六十後之合計數。
 
(三) 其它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參加縣(市)級比賽第1名可得6分,第2名可得5分,第3名可得4分,第4名可得3分,第5名可得2分,第6名以後可得1分;由原臺南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者,另加計百分之五十。
2.參加全國比賽,上述各名次之得分乘以2;參加國際比賽,上述各名次之得分乘以3
3.獎名次非以第七點第三款第一目頒發者,對照附表。
4.校內比賽得獎不管名次、個人或團體通通給 0.5 分。
5.上開比賽應由政府或學校主辦;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者。
6.團體獎部份一律折半給分。
八、各班人選由級任導師依本計畫推薦。
十、遴選時應成立畢業生市長獎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各年級代表及各處室主任,且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名為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十一、遴選委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十二、獎狀獎牌由教育局統一印製,獎品由本校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十三、本計畫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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