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0 月 1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120139 號函辦理。
二、學校應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辦理相關宣導活動,本案每半年皆須填報辦理情形,由行政院彙陳總統府報告,請配合納入教學議題及宣導活動辦理。
三、宣導教材可至「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推薦:左側「兩公約宣導專區」選擇宣導品-兩公約人權故事集)及「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參閱利用。
四、另檢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 17 次教育訓練小組有關兒童權利公約之建議事項供參(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