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體育署書函,重申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請轉知貴屬教職員確實遵循,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屬 104 年 11 月 11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40034069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