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7年9月10日府消預字第1070968239號函及107年11月27日府消預字第1071323595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利用學校網站、公布欄及家庭聯絡簿等管道,或透過朝會、班會等集會場合,向師生及家長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如附件)」及「消防節(每年1月19日)」等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