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9 日臺軍(二)字第 1000163975 號函辦理。 二、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 Methylone 、 bk-MDMA)增列為三級毒品,並自 100 年 9 月 8 日起公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