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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蔡宜蓁 - 學校公告 | 2020-12-04 | 點閱數: 385

一、考量留職停薪人員雖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是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款(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第 3 款(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及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 65 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需求,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係於原辦公時間為之,權責機關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悖於原留職停薪事由;至如係於非原辦公時間為之者,則尚不涉及留職停薪事由之變動。
二、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非屬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又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 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三、餘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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