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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黃伯軒 - 教導處 | 2024-10-04 | 點閱數: 31

一、請各校定期檢視,爾後再發生,請依教育局公告 247946 號說明步驟:更新、通報、報案、定檢四步驟處置。

二、建議各校在首頁明顯處公告,「任意更改校名侵害學校聲譽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文書,或者第 309 條、第 310 條的妨害名譽罪,受侵害學校將依法向檢警提起告訴。遭改名學校亦將視侵權行為程度,不排除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捍衛學校聲譽,並杜絕此一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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