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教育部新聞稿
發稿單位:學生軍訓處 1001025
立法院今( 25 )日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 8 條修正案,增訂學生不受霸凌行為侵害,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訂定霸凌行為防制機制等相關事項的準則,對於霸凌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等作規範,以保障學生的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學習權,確保教育核心價值。
為落實推動防制學生霸凌,教育部除持續落實執行 12 項治標及 7 項治本共 19 項具體策略外,並訂定「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計畫內容羅列各項因應作為與配套措施,已相當週延,但就法制面而言,尚有不足之處。教育基本法第 8 條修正案明定處理機制的法源與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等相關規定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未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更能有效落實防制學生霸凌行為。
為爭取作業時效,有關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訂定防制準則乙節,教育部已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完成草案,俟母法修正通過後,將依程序召開研商會議,多方諮詢各方意見後訂定發布「防制校園霸凌準則」。
有鑑於學生偏差行為的發生多與社會環境變遷,家庭功能喪失等因素有關,教育部也藉此呼籲校園霸凌問題不僅為教育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因此有賴中央、地方、各級學校及社會各界(尤其是家長)共同關心持續面對,以有效杜絕校園霸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