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眾 101 年 11 月 22 日陳情案件辦理。 二、請各校於學生衝突事件時秉公辦理,並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避免以任何形式與方式的行為使學童身體與心理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