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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佩君 - 人事主任 | 2025-12-10 | 點閱數: 72

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申請赴陸,應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規定,於預定赴陸當日之 2 星期前報府核轉,以避免延遲通報影響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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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1209市府函-請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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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40930大陸委員會函-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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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41205-請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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