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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23 | 點閱數: 495

主旨:銓敘部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
自 104 年 5 月 29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5 月 29 日部銓三字第 1043
9723582 號函及 104 年 5 月 29 日部銓三字第 10439723581 號令
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除遂行機關業務外,尚有避免
長期代理之用意,請各機關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應確實
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
代注意事項),計修正第 2 點、第 3 點、第 5 點、第 6 點及第
11 點等 5 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依法先行停職人員所遺業務納入職務代理之範圍(第
2 點)。
(二)一級單位副主管職務出缺並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
等人員代理、經提列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職缺,尚未 2
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或考試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等
特殊情形,得予延長代理(第 2 點)。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之延長代理期限不受 1 年之限制(
第 2 點)。
(四)機關副首長及單位副主管得由其他機關(單位)人員代
理(第 3 點)。
(五)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或薦
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達 1 個月以上,
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
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缺(務)
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第 5 點)。
(六)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得由機關審酌業務需
要及經費情形,自行決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第 5 點
)。
(七)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授權由主管機關查考,由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抽查,俾簡
化查考作業程序(第 11 點)。
四、各機關於職代注意事項修正發布( 104 年 5 月 29 日)前,業
依該注意事項辦理職務代理相關事宜者,仍適用原有關規
定辦理。又該注意事項修正發布生效後,銓敘部歷次令(
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之規定不符部分,均自修正生效日
( 104 年 5 月 29 日)停止適用。
五、檢附銓敘部 104 年 5 月 29 日部銓三字第 10439723581 號令、
職代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