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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24 | 點閱數: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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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機關學校教職員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並請加強宣導,如有未合法兼職請於本(104

)6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如下:

()13條:「(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2)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

()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二、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並訂

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

學校教師之兼職事宜,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

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

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

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三、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

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是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

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

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綜上,機關學校教職員之兼職,應確實依上開兼職相關規

定辦理,如有未合法兼職之情事,請務必於本(104)6

底前完成解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