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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機關學校教職員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並請加強宣導,如有未合法兼職請於本(104
)年6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二、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並訂
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
學校教師之兼職事宜,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
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
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
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三、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
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是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
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
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綜上,機關學校教職員之兼職,應確實依上開兼職相關規
定辦理,如有未合法兼職之情事,請務必於本(104)年6月
底前完成解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