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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16 | 點閱數: 314

主旨:銓敘部通函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部退五字第 1043992761 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來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