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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3 | 點閱數: 516

主旨:有關「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
發實施要點」第 22 點(三)3 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4 年 7 月 9 日延平中人字第 1040744481 號函。
二、依據旨揭要點第 22 點(三)3 規定,「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
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
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
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按前揭規定之意旨係為使校
長可自外校聘用合宜且有意願之教師至本校兼任校內行政
職務。爰此,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係指在校內
兼任主任職務之服務期間併計滿 2 年;另調用本局擔任一般
職務、任務編組中心主任或其相當職務均無計入校內兼任
主任年資。
正本:臺南市立延平國民中學
副本:本局課程發展科、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學(臺
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2015-07-17
15: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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