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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8-11 | 點閱數: 284

主旨: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104 年第 2 次幹事、護理人員第二階段甄選,訂於 104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於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 3 樓南側會議室辦理資績審查作業,逾期不受理,請查照轉知。說明: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以下簡稱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及市府人事處 103 年 11 月 20 日府人力字第 1031110385 號函辦理。二、本次作業之參加甄選對象,依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八點第(二)款及第十點第(二)款須符合下列資格:(一)幹事職務: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任與幹事同職務列等現職滿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04 年 8 月 10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任現職滿二年」包含同一機關內不同單位間調任與幹事相當職務(含以上)合計滿二年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原移撥 803 第 2 頁, 共 8 頁裝訂線機關學校服務年資。2、具幹事任用資格(視職缺需求,須具一般行政或教育行政職系資格)。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4、現任職務(例如里幹事、戶籍員、助理員、辦事員)之職務列等與幹事(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不相當者,無法參加本次作業。惟現任與幹事職務列等相當之主管職務或職務列等高於幹事職務列等,依市府 100 年 4 月 7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40197 號函釋,得比照第二階段參加甄選作業,申請時請檢附自願降調切結書。5、本市所屬學校現職護理人員因「職務等級不相當」,故不符第二階段幹事請調甄選資格。6、本次幹事甄選職缺表另行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網址: http://bulletin.tn.edu.tw/),請隨時查閱。(二)護理師(或護士)職務:1、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除本市所屬學校現職護理人員外)經銓敘有案任現職滿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04 年 8 月 10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前服務機關學校之服務年資。2、具有護理師或護士任用資格。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4、本次護理人員甄選職缺表另行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 803 第 3 頁, 共 8 頁裝訂線統(網址: http://bulletin.tn.edu.tw/),請隨時查閱。三、參加甄選人員應檢附下列證件:(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幹事或護理人員)資績評分表」1 份,資績評分表上之申請人自評及機關初核請填計分數並逐級經服務機關首長及任免權責機關首長核章(二級機關須由一級機關首長核章),師二級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員請檢附資績評分表自行簽請府層同意(人事、會計及政風人員須簽至市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同意),並於評分表核章後,始得參加資績審查作業。(二)「應檢附證件資料表」及相關資績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抽存不予退還,並請申請人於證件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職名章。(三)具有調任「教育行政職系」幹事資格者,請另檢附經銓敘部認定具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或前經審定教育行政職系有案之銓敘審查函影本。(視公告職缺需要檢附)(四)擬調任須具身心障礙資格之職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核對及影本供抽存。(視公告職缺需要檢附)(五)屬超額移撥人員請檢附現職派令(註明超額移撥)、離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四、旨揭職務甄選之相關規定請詳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 104 年度第 2 次第二階段幹事、護理人員甄選簡章。五、檢附「資績評分表」、「應檢附證件資料表」、「經歷及 803 第 4 頁, 共 8 頁裝訂線現職(銓敘審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市府人事處 103 年 11 月 20 日府人力字第 1031110385 號函」、「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標準對照表」、「自願降調切結書」、「幹事、校護甄選作業委託書」等表件,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六、本次甄選部分幹事、護理師(護士)職缺之原佔缺人派令尚待發布,惟因當事人尚未赴任,故該職缺係屬預估缺,實際缺額以公開選填志願時之職缺為準。另確定選填志願者,請於派令生效日一個月內報到,未依限報到或放棄者,二年內不得參加本局所辦理之幹事、護理人員甄選作業,並由本局函陳臺南市政府函知該等人員之服務機關,以其未依限報到或放棄之行為,致影響他人權益,造成行政作業困擾,應確實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列入平時考核或年終考績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