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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8-26 | 點閱數: 856

主旨:有關教保員未向學校申請進修嗣後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
及薪資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4 年 7 月 1 日新北教幼字第 1041197838 號函。
二、依據本部 101 年 8 月 10 日臺國(三)字第 1010138735 號函函釋
略以:「…旨揭人員係以所具學歷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及契約支薪,爰如在職取得較高
學歷,得申請改依新學歷同級別標準支薪及辦理契約變更
事宜,並於契約明定生效日,至其生效日,得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於補充規定明定。」是以,教保員以所具
學歷之級別支薪,如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申請改依
新學歷同級別標準支薪,教保員未向學校申請進修嗣後取
得較高學歷,仍得依規定辦理改敘事宜。其薪資支給方式
,以原依學士學歷第 2 級支薪者為例,於取得碩士學歷後
得申請改依碩士學歷第 2 級支薪。
三、復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公立幼兒園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 7

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
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辦法等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依上開規定發布「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
用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契約進用
人員之權利義務。…三、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其他必要事項。」同法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援上,公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勞雇權益應依勞僱雙方簽訂之
勞動契約、本辦法、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
關教保員進修未向學校申請一節,應視其是否違反勞動契
約或相關規定,就其違反規定之情形予以適當之處分。
正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本部國教署國中小
組 2015-08-14
09: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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