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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08 | 點閱數: 367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監察院民國 104 年 8 月 14 日院台教字第 1042430282 號函辦
理。
二、查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
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
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
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補辦請假之
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本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
」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
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
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

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
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員差勤之管
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理由」之欄
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監察院秘書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2015-08-31
16: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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