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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13 | 點閱數: 331

主旨: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民國 104 年 3 月 17 日發布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資訊,各機關人員應貫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服務法之規定,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轉知。說明: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9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14548 號書函辦理。二、中央選舉委員會預定於本( 104 )年 9 月 16 日及 11 月 13 日分別發布旨揭選舉公告,並於本年 11 月 23 日至 27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實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復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公務員於上班時間應專心致力於業務之執行,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網路行為(如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看小說等);縱於下班時間,公務員之身分不因此而更易,是雖得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 965 第 2 頁, 共 2 頁裝訂線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惟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為上開情事,亦不得具銜或具銜且具名針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又無論著作書籍、於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紙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另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作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業將中立法及服務法相關釋示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參。三、邇來時有媒體報導部分機關公務員違法兼職引致爭議,依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亦不得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如擬兼任教學、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領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及第 22 條等規定予以議處,併予敘明。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9-0815: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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