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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01 | 點閱數: 346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職前曾任「建教合作計畫按月支薪專
任助理人員」、「行政機關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及「充實
行政人力按月支薪約用人員」等服務年資得否採計為休假
年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9 月 2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19125 號函辦
理。
二、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之計算,除依教師請假規
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及教育部歷
來同意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採計職前年資併計休假年資
之函釋外,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之立法意旨,教師兼任
行政職務者,以其所兼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爰於該條第 1 項明訂教師之休假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
限,是以,援例均參酌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
之函釋規定辦理。
三、查銓敘部 102 年 4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1023716582 號書函規定
略以:「...臨時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擬併計臨時人員年資

核予休假,須符合(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
權責以全職專任性質進用;(二)按月支薪;(三)薪資
來源全數來自政府預算(指依預算法規定之預算經費項目
,其無論係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含特種基金>,如
依預算法規定籌劃、擬編、審議及執行等程序者,始屬政
府預算經費;至於各機關自行籌措管理,未依上開程序辦
理之各項經費,縱使名稱為基金或委辦費科目,仍非屬上
開政府預算經費)等要件。…。」。
四、綜上,有關教師職前曾任「建教合作計畫按月支薪專任助
理人員」、「行政機關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及「充實行政
人力按月支薪約用人員」等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
資計算,請服務學校本於權責,參酌上開銓敘部函釋規定
並查明個案事實後認定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09-24
16: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