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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01 | 點閱數: 188

主旨: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 5 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
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先行離職,嗣後
其涉案情節確定且達相關法律所定應予免職或撤職條件而
其權責機關無法予以依法免職或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
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4 年 9 月 15 日部退三字第
10440180471 號令辦理。檢附原令影本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