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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01 | 點閱數: 320

主旨: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各機關
(學校)應依法嚴守行政中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暨本府 104 年 9 月 23 日第 225 次市
政會議市長提示事項辦理。
二、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 1
05 )年 1 月 16 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本( 104 )年 9
月 16 日發布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預定於 11 月 13
日發布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資訊選舉公告,並於本年 11
月 23 日至 27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各機關學校應貫徹
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加強宣導下列相關事項,並提醒全體
同仁,依法行政,共同創造一個公平的選舉環境,讓行政
超然獨立,端正選風:
(一)秉稟持行政中立絕不利用行政資源做任何偏頗的支持,
依據法令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如政黨或
候選人)予以差別待遇,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保持行政
中立,服務人民。

(二)各機關學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
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
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
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依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中立法所稱行政資源,
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
等資源,請各區區長督促轄區公用場所(如里活動中心
)之使用(借用)應嚴守行政中立之規定。
(四)選舉期間,公務員應保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不得於
上班或勤務期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
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如於
下班時間或請假,可自由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
,但仍不得違反前項有關公務人員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
動或行為等情形,如上台助講或發起遊行等行為。
(五)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具有公務員身分,須要廉能
也要遵守行政中立,讓校園清淨以提供孩子快樂學習的
空間。
(六)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七)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
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
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八)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
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

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
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
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7、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十)公務員於上班時間應專心致力於業務之執行,不宜於上
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
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網路行為(如上網、聊天、玩遊戲
、看電影、看小說等);縱於下班時間,公務員之身分
不因此而更易,是雖得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
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支持特定政黨、政治
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惟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要求他人為上開情事,亦不得具銜或具銜且具名
針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又無論著作書籍、於社交網站
發言或於報紙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未經
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
務之談話。
三、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該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行政

中立法 Q&A 專輯、「100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講座座
談會提問及銓敘部研處意見彙整表」等相關規定及釋示,
業已掛載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http://www.tainan.gov.tw/
personnel/)-考訓科-其他-行政中立/公務倫理專區
,請自行下載運用。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
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9-30
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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