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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16 | 點閱數: 300

主旨: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
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153832 號函辦
理。
二、行政院為使社會各界充分瞭解同性伴侶法制化前相關權益
保障可採行之過渡做法,於本(104)年 7 月至 9 月共計召開 5
場次之「檢討現行法令架構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
規適用研商會議」,案經會議決議,部分法規雖未明文賦
予同性伴侶與「配偶」相當之權益,惟同性伴侶尚可能透
過預立遺囑或意願書等方式間接獲得保障。
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4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依本條
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
一次撫慰金。……(第 3 項)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
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第 4 項)領受月退

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
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四、又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第 1 項:「依本
條例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
序如下:一、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休金證書、全戶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書,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
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二、無遺族者
,以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檢具合法遺囑
、原月退休金證書、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及遺
囑指定人身分證明,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三、無遺族而於生前
立有合法遺囑,指定其應領撫慰金用途者,由退休人員原
服務學校依程序具領後,依其遺囑辦理之。四、無遺族或
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退休人員原服務學校檢具原月退休
金書及死亡證明書,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審定後,通
知支給機關發給,作其喪葬費之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
五、綜上,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
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上
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
六、檢附教育部書函乙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11-10
09: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