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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15-12-01 | 點閱數: 272

說明:
ㄧ、旨揭計畫前於 103 年實施時,要求民眾自行帶領兒童至特約醫師服務機構施作時,需併同攜帶護齒護照一事,衛生福利部於 104 年 9 月 4 日公告修正第三點及第五點後,已將此點去除(詳參「1040904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注意事項」公告資料)。
二、惟衛生福利部近日仍接獲不少民眾、診所及學校詢問是否需攜帶護齒護照方能施作的諮詢電話與電子郵件,重申本計畫不須攜帶護齒護照,民眾於資格條件符合情況下,只須攜帶健保卡、家長通知書及施作紀錄單,並提前與牙科醫療院所約診即可申請施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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