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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1 | 點閱數: 256


主旨:轉知 105 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
評選暨表揚」推薦辦法,請推薦所屬踴躍參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1 月 23 日臺教國署秘
字第 10401383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表揚推薦對象包含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
)、本市教育局,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園長、教師、
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各校推薦人員,請依規定
提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
三、推薦資格為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
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一)充
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二)盡心盡力為
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四、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 105 年 2 月 12 日(週五)止,請依所附
計畫內之推薦資格、方式及程序,於期限內踴躍推薦並檢
送一式 4 份(含推薦表、優良事蹟備審資料及電子檔光碟 1

份)寄(送)本局社會教育科陳暐婷小姐( 70801 臺南市安
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五、檢附旨揭表揚實施計畫、個人組推薦表及團體組推薦表各
1 份(附件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