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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8 | 點閱數: 322

主旨: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及第 3
4 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發布,復經立法院本( 104 )年
11 月 17 日同意查照。溯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自殺死亡公務
人員之遺族得辦理撫卹;請各機關學校於本年 12 月 22 日前
至表報專區填報是類自殺死亡之公務人員調查表,並於 3 個
月內補辦撫卹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部退四字第 10440451161 號函辦
理。
二、查前揭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前經考試院於 103 年 8 月 12
日修正發布,惟考試院於 103 年 7 月 24 日第 11 屆第 294 次會
議曾作成附帶決議以:「有關溯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部分,
俟經立法院查照後辦理。」茲以前揭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
條文業經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8 次會議同意查照,爰溯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自殺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得辦理撫卹案
。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
.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
考。
三、茲就 100 年 1 月 1 日以來,自殺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辦理撫
卹案相關事宜,說明如次:
(一)辦理方式:
1、遺族未曾申請發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本息(
以下簡稱基金費用本息)者:由遺族檢附相關證件送
服務機關,再由本府報銓敘部辦理。
2、遺族曾申請發還基金費用本息者:請遺族以書面切結
方式(格式如後附同意書),同意其曾發還之基金費用
本息自撫卹金扣抵後,連同相關證件,一併送服務機
關,再由本府報銓敘部辦理。
(二)有無犯罪之查證註記:服務機關報送自殺死亡公務人員
撫卹案時,應查明自殺死亡公務人員有無因犯罪及遺族
有無因教唆或幫助該公務人員自殺致死而不得辦理撫卹
之情事,並於公務人員撫卹事實表備註欄載明其相關人
員未有上開不得辦理撫卹之情事,始得報送辦理撫卹案
。至於上開所稱公務人員「犯罪」係指「故意犯侵害重
大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與生命法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
定者,或涉嫌觸犯上開罪狀之當事人自殺於確定判決之
前而犯罪事證明確者」;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
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本刑
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此外,教唆或幫助他人自
行結束生命者,係犯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所稱殺人罪,是
遺族如有教唆或幫助公務人員自殺致死之情形,參照銓
敘部 84 年 9 月 20 日 84 台中特三字第 1188212 號書函,有關

「公務人員遭其配偶傷害致死,其配偶不具有領卹權」
之規定,該遺族應不具領卹權。
(三)請求權時效:依撫卹法第 12 條規定,撫卹金之請求權時
效為 5 年,爰遺族應自公務人員自殺死亡之日起 5 年內申
請辦理撫卹案;惟於本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經立
法院同意查照前已自殺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其撫卹金
之請求權時效,應於立法院同意查照之日( 104 年 11 月 1
7 日)起 5 年內,提出請求。
(四)作業時間:為積極照護是類遺族之撫卹權益,請各機關
於本案下達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清查是類情形並將渠
等撫卹申請案,補報送銓敘部辦理。
四、另為控管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是類因自殺死亡追溯辦理之撫
卹案,請各機關學校清查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迄今自殺死亡
之公務人員(學校教師除外),並於 104 年 12 月 22 日前至表
報專區填報「100 年 1 月 1 日起迄今自殺死亡公務人員調查
表」,如無是類人員者亦須填報,以利本處後續追蹤辦理
相關事宜。
五、檢送銓敘部來函影本及旨揭修正條文(含總說明及條文對
照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12-03
10: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