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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17 | 點閱數: 226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
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044
039522 號函辦理。
二、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
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
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
,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
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
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