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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03 | 點閱數: 333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公立中小學校教師成績考核獎
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 1050019006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略
以,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
三、另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
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加
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
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
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
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四、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