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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285

主旨:公務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並維護政府形象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
33182 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
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
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先予敘明。
三、近來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
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爰請貴機關轉知所
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
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