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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214

主旨: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復辦理退休,有關三節慰問事宜
,為避免遺漏或重複,造成各機關困擾,退休人員之照護
原則上仍應由第 2 次退休之服務機關負責辦理。惟為具體
落實照護公教退休人員,若因配合退休人員居住之地點、
環境或就便參與各項退休活動等狀況之需要,同意就其退
休之服務機關中擇一辦理照護;爰請各機關於辦理退休人
員照護時,就退休再任人員之三節慰問確依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規定由第 1 次及第 2 次退休之服務機關切實聯繫,以
免發生遺漏或重複發給之情事,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33
5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