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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327

主旨:請貴校惠予協助調查所屬學校正式教師是否皆具教師證書
,若有教師資格認定之疑慮時請儘速於 105 年 4 月 30 日前函
報本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50025264 號函
辦理。
二、依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
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
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另依據該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
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
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爰學校正式教師應
皆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三、惟邇來教育部接獲多起案件,多為學校正式教師因辦理退
休採計教師年資時,方發現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特
殊地區及偏遠地區教師證書尚未換發為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卻於一般地區學校任教,致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皆須函報教

師相關資料俾進行教師之資格認定及釐清程序尚未完備之
責任歸屬,恐影響教師退休等相關權益。
四、爰此,請貴校於 105 年 4 月 30 日前徹底清查學校正式教師是
否皆具教師證書,若有教師資格認定之疑慮時請儘速檢附
該教師身分證(影本)、教師證(影本)及教師任教資歷(服
務證明)等相關資料報局,俾利本局後續函報教育部補正,
據以核發正式教師證書,以維護教師退休權益。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課程發展科 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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