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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17 | 點閱數: 257

主旨:有關機關因組織調整,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惟公務人員
並未隨同移撥時,其涉訟輔助機關歸屬一案,請依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3 月 10 日公地保字第
1051160060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
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是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
前提,所稱「依法執行職務」,係指合法(令)執行職務
而言,而所屬公務人員是否依法(令)執行職務,原業務
主辦機關應知之最詳。次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
2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
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揆諸立
法意旨,係以公務人員為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自應以該職
務權限歸屬機關為涉訟輔助之義務機關。是若僅部分業務
移撥他機關辦理,而原服務機關仍然存在時,茲因涉訟業
務既已由他機關承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該涉訟
業務之承受機關為輔助義務機關,並由該機關依法認定是
否予以涉訟輔助。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6-03-15
0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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