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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4-14 | 點閱數: 265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
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
三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
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前以 102 年 6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20528080 號函轉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
函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
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嗣本府以 102 年 7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020651966 號函轉行
政院 102 年 7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
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
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
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
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
以懲處。

三、依據監察院 105 年 3 月 15 日院台業五字第 1050700764 號函致
行政院以, 103 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
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
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
執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貴機關於公
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
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
事機構。
四、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6-04-11
1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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