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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16-05-02 | 點閱數: 500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例得發給通報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一、 主動至主管機關接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檢體篩檢,並經主管機關證實為病例之民眾。 二、 醫事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發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病例,主動通報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