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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26 | 點閱數: 402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辦理。
二、按銓敘部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 號函釋,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
務員。現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雖以 105 年 5 月 3 日部法一字
第 10541015751 號令(本府 105 年 5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105038
3665 號函諒達),停止適用該部 82 年 7 月 9 日上開函。惟以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係屬轉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
,渠等於訓練期間仍可能於未來擬任職務之職場接觸政府
機關相關業務,服務法揭櫫之各種義務(例如:忠實、服
從、保密、保持品位、堅守崗位、經商之禁止、兼職之限
制、保管文書財務之責任……等),仍宜有遵守之必要。
是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基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主管機關立場,為使渠等錄取人員有遵循準據,爰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仍比照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