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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6-20 | 點閱數: 398

主旨:有關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申請留職停薪與回職
復薪案件,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擴大授權範圍由各服務學校(
園)依權責核准,並副知本局,請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作業程序,本局前以 103 年 9 月 4 日南市教人(二)字
第 1030785990 號函開放部分案件核定權責,自 103 年 9 月 9 日
起有關本市教師育嬰、依法應徵服兵役等兩類留職停薪及
回職復薪案件,授權各服務學校(園)依權責核定後函知申
請人,並副知本局,其他留職停薪案件仍須函報本局核定
,其餘各類留職停薪案件,均須由服務學校(園)檢具相關
證明函報本局核定,合先敘明。
二、經審酌本市學校辦理教師育嬰、兵役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
案件已具備審核知能,爰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擴大開放授權
,除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因專長、所授課程
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等事由因
事涉重要政策事項不宜授權,其餘留職停薪案件由各服務
學校(園)依權責核准,並副知本局;本局得隨時查察,如

有不符留職停薪規定,學校應立即補正。
三、上開留職停薪案件授權相關注意事項、核定範本及表件,
本局另以公告方式轉知。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6-06-14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