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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7-07 | 點閱數: 368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計時與計件臨時人員,可否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5 年 6 月 24 日南安民字第 1050419240 號函。
二、查 104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12 點規
定略以:「下列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五)臨時人員……」第 13 點規定略以:「按日計酬
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按日
計酬臨時人員依其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
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
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有關計時計件人員尚無從依據上開規定核計在職
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另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3 月 11 日局給字第 092000565
6 號書函說明二略以:「……各機關按件、按時計酬者、
各機關學校支領兼職酬勞者……亦均不合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本案貴所臨時人員如為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

人員,依上開規定,非屬 104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
給注意事項比照發給之臨時人員,不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