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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9-05 | 點閱數: 338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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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疑義案,
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前以 105 年 8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088470 號函轉
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9295 號函(諒達
)在案。
二、查行政院上函說明三:「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
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
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
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
參照)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
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爰此,本案在行政院
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關權
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