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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9-19 | 點閱數: 340

主旨:重申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
案,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前以 105 年 8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088470 號函轉
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9295 號函(諒達
)在案。
二、依行政院上函說明三:「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
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
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
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
參照)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
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爰此,本署復以 105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98982 號函敘明,本案在行
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
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
之規定辦理。
三、以導師費支給現行規定係依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2 日臺人(三) 6

字第 1000115719 號函以,行政院 73 年 1 月 19 日台 73 人政肆
字第 01941 號函規定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
作支專任教師為限( 1 班 1 人)。復查教育部 82 年 8 月 5 日台
(82)訓字第 044064 號函規定略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
,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
停發。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 93 年 8 月 10 日局給字第 0930063609 號函略以,基於一
職不兩支及財政負擔之考量,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
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由執行該職務
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
給。據此,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
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另導師費由
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
理之日起支給。併敘。
正本: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成功大學
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
副本:本署人事室 2016-09-06
15:28:38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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