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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9-22 | 點閱數: 342

主旨:所詢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5 年 5 月 2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58765 號函及同
年 7 月 2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66245 號函。
二、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是否
受本部 105 年 4 月 2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24567 號函限制
一節:
(一)查本部 105 年 4 月 2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24567 號函略
以:「為免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研究助理職務影響
教學本職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
尚不宜兼任研究助理。」前開函示所稱「研究助理」職
務,係指大專校院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
約用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約用之人員。
(二)依貴署函復說明,「高級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
工作計畫」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標準修訂計畫
」係貴署準用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

規定辦理,爰旨揭貴署所詢疑義與前開本部 105 年 4 月 26
日函所稱「研究助理」係屬二事。
三、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
一節:
(一)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視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所適用兼職
法令及解釋權責機關不同。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
務專任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
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
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
(二)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部分:
1、查銓敘部 96 年 1 月 22 日部法一字第 0962753190 號書函
規定:「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得否兼任研究助理,即
涉該研究助理是否係從事研究工作而定。因涉具體事
實認定,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後,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辦理。另公務員得否應聘為研究助
理,與得否兼任研究工作之研究助理,係分別適用公
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及第 14 條之 3 之規定。」次查公務
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
兼薪及兼領公費。」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務員兼
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
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
關許可。」

2、依貴署函復說明,委辦計畫行政助理係辦理行政作業
、各項庶務工作及交辦事項,並非從事研究工作,爰
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尚不得兼任貴署委
辦計畫之行政助理。
(三)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部分:
依貴署函復說明,教師兼任學科中心工作計畫行政助理,
除辦理行政作業外,亦能精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
業發展及強化教師專業知能,提升其任教學科科目之專業
,未影響教師教學本職工作。復考量貴署委辦公立中小學
執行學科中心工作計畫係常態且有其必要性,爰公立中小
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
任貴署委辦學科中心工作計畫之行政助理。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法制處、人事處 2016-08-26
15: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