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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0 | 點閱數: 393

主旨:有關行政院 105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161 號函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
公教人員係因公成殘或未具工作能力等退休情形者,雖支
領一次退休金,仍得適用發給規範發給三節慰問金,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7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
597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旨揭行政院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退職政務人員
不再列入發給慰問金範圍;至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
人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旨
揭院函規定辦理,又所稱「未具工作能力者」之認定仍請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5 月 2 日局給字第 1000031581
號函規定,參照 89 年 4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
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辦理。
三、本府業彙整「有關修正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給規定相關
疑義」置於 i-Share 知識庫,請自行下載參閱。